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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福花与陕继付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花,陕继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马福花,女,1963年3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陕继付,男,1967年4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福花与陕继付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陕继付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陕继付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继付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0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恒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