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世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世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后小召开发区3号。法定代表人:皇甫宜立,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美世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广豪锋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世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18元,由原告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517元。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