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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441677-7。法定代表人汤某。被执行人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仁某。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07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