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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苏建高与江建堂、江许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高,江建堂,江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苏建高,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江建堂,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江许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长庚审 判 员  李振兴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