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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方茂与周德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茂,周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周方茂。被执行人:周德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德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德胜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方茂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98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借款79856元自2012年10月6日起算,借款100000元自2012年12月15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49元、执行费4037元,但被执行人周德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德胜的银行存款28177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817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