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超勇与孙根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勇,孙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勇。被执行人:孙根如。李超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4)丽仲案字第3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根如应在(2015)浙丽执民字第2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孙根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