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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汪雷诉贺贵喜、季金富、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雷,贺贵喜,季金富,高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00014-1号原告汪雷,男,1986年1月28日生,满族,司机。被告贺贵喜,男,1956年12月16日生。被告季金富,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司机,。被告高阳,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雷诉被告贺贵喜、季金富、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汪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2.00元,减半收取15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姜 松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