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红与被告高章友、吴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红,高章友,吴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俊红,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被告高章友,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吴大凤,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红与被告高章友、吴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高章友、吴大凤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章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联路432号门面房及皖BG11**越野车或冻结被告高章友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清水支行(账号:6222081307000174602)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音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