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红艳与被执行人于信人身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红艳,于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柴红艳。被执行人于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红艳与被执行人于信人身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