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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淮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兆亮与宋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兆亮,宋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淮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胡兆亮,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宋学志,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02)淮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学志的银行存款54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