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陈远海与张君、郭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海,张君,郭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陈远海,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张君,男,成年,汉族,住上犹县。被告郭起云,男,成年,汉族,上犹县供电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海与被告张君、郭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远海承担。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