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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5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俞允泉与楼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允泉,楼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5033-3号原告:俞允泉。被告:楼建国。原告俞允泉诉被告楼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允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允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俞允泉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