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5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俞允泉与楼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允泉,楼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5033-3号原告:俞允泉。被告:楼建国。原告俞允泉诉被告楼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允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允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俞允泉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