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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2015-250王作力、赵美兰与王大海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力,赵美兰,王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作力,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赵美兰,女,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大海,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蓬潮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大海在蓬莱李氏家具有限公司的工资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超审判员 赵明阳审判员 韩学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