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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自芳诉白朝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黄自芳,女,1984年6月28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被告白朝伟,男,1982年11月8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自芳与被告白朝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黄自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自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自芳承担。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