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三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寅,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接触时间较短,6个月后登记结婚。于阴历6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无子女。婚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被告脾气喜怒无常,生活没有规律,夫妻关系一般。婚后一个月,原告发现被告和一个女人暧昧聊天,而且关系很亲密,深深伤害了原告。2014年阴历7月11日,被告酒后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回娘家,原告的父母找到被告理论和劝解,原告的母亲被被告哥哥打伤,2014年阴历7月16日原告及家人再次找到被告家说理再次被被告家人打伤。双方矛盾激化,不可调解,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也彻底破裂,事情发生后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原告多次找被告谈离婚,被告不接电话,至今未能达成协议。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我们经人介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经过深思熟虑才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是很美好的。虽然发生过争吵,但都是因为生活中琐事。这次发生矛盾,是因为我和朋友相约出去吃晚饭,原告一再催促我回家,回家后双方发生口角,但没有打过她,原告负气回家,原告家人不仅不劝解,反而一再找到我家中吵闹,才造成今天这场离婚官司。我与原告没有根本矛盾,只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是可以调和的。我有极大的诚意与原告和好,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份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12日被告和朋友晚上喝酒回家后,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国庆放假期间原、被告见过两次面进行约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做和好工作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接触半年后登记结婚,双方应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执意不离,目前,尚不能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克服不足、多做自我批评,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