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德顺与王翔、张运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顺,王翔,张运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冯德顺。委托代理人李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翔。被告张运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36号。负责人项兴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必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路9号1-3楼。(未到庭)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德顺诉被告王翔、张运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职权追加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作为本案共同各被告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德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王翔、张运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德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冯德顺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