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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新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债务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新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刘某某,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新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玉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高安市人,住本市。第三人罗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系黄彩艳的丈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新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债务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与罗某某是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罗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刘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茂生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