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左劝与齐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劝,齐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左劝,女,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齐永刚,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劝诉被告齐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劝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劝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劝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劝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