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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左劝与齐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劝,齐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左劝,女,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齐永刚,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劝诉被告齐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劝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劝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劝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劝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