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武登与朱鹏、王向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武登,朱鹏,王向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5号原告:周武登,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皓,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鹏,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向鸾,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登诉被告朱鹏、王向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武登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鹏、王向鸾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周武登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松涛苑E区23栋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面积为122.5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武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朱鹏、王向鸾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周武登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松涛苑E区23栋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面积为122.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