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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董某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韩某,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 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