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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周鹏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政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深渡镇黄山。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桂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绿化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诸葛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6日、12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球绿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政耀、产兵华,被告诸葛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球绿化公司诉称: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基地度假中心别墅及小高层工程施工意向书》,并签订了正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后,环球绿化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工程垫资等自身义务,但诸葛房产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几次停工,并由此引发了农民工讨薪事件。后经政府部门多次协调,诸葛房产公司仍未按照承诺支付工程款,现该工程已被歙县住建委通知要求暂停施工。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无履行可能,诸葛房产公司应当支付环球绿化公司为此工程垫资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及项目部费用等。故环球绿化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建设施工合同;2.诸葛房产公司立即支付环球绿化公司工程款24929536.51元、保证金200万元、费用补偿72万元,合计276499536.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诸葛房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诸葛房产公司辩称:一、环球绿化公司未全面履行约定的垫资义务,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农民工工资,违约在先;二、诸葛房产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关于别墅及小高层项目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补偿的承诺》已因环球绿化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失效;三、双方间的施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并由环球绿化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环球绿化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证据二:原被告于2012年8月8日签订的《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基地度假中心别墅及小高层工程施工意向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详细约定了垫资及付款方法等双方主要权利义务;证据三:2013年10月15日《歙县深渡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会议纪要》,证明由于诸葛房产公司未按约付款导致工程第一次停工,经歙县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达成了处理方案;证据四:2013年10月18日环球绿化公司致深渡镇政府《报告》、2013年10月21日环球绿化公司致诸葛房产公司《函》、2013年10月21日诸葛房产公司致环球绿化公司复函,证明由于诸葛房产公司未履行承诺造成项目第二次停工;证据五:2013年12月20日诸葛房产公司出具的《关于别墅及小高层项目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补偿的承诺》,证明诸葛房产公司承诺补偿环球绿化公司4个月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合计72万元;证据六:2014年2月12日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建管字(2014)18号《关于暂停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项目施工的通知》,证明因诸葛房产公司建设资金不足,涉案项目被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暂停施工;证据七:2014年3月23日移交项目工地函、告知函,证明环球绿化公司至今仍需支付看管人员等费用,工地钢管租赁费用等仍然在发生,且这部分费用没有包含在审计范围内;样板房的基础费用、实际支出审计费用,均应由诸葛房产公司承担;证据八:保证金单据,证明环球绿化公司缴纳保证金100万元、用电押金8万元。对环球绿化公司提交的证据,诸葛房产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二、对证据二中合同和意向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是全额垫资合同;三、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环球绿化公司作为承建单位,未按会议纪要要求缴纳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完全履行垫资义务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了项目停工,造成巨额损失;四、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环球绿化公司没有尽到垫资义务,诸葛房产公司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五、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承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证明是诸葛房产公司欠环球绿化公司的款项,且承诺是附条件的,此承诺不生效;六、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通知明确说明是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引发停工,本案违约责任应由环球绿化公司承担;七、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两份函件均是个人所做,证明环球绿化公司将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事实;八、对证据八单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环球绿化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三、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第一次停工后合同双方在当地镇政府主持下就付款、复工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四、对证据四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双方在二次停工后的交涉过程;五、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诸葛房产公司承诺对环球绿化公司的钢管、塔吊租金、项目费用进行补偿,但若环球绿化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前撤架则承诺无效;六、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项目停工是因诸葛房产公司2014年春节前未兑现应支付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讨薪事件而被暂停施工;七、对证据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项目钢管、塔吊等设备于2014年2月28日后拆除;八、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环球绿化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和8万元用电押金。诸葛房产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33份付款凭据,证明其已支付240万元,代付130万元,其中包括:一、支付给池州二建别墅及小高层项目款共计603976.09元,证明这部分名义上付给池州二建公司的款项,实质上是付给环球绿化公司的办公费用、空调安装及农民工工资费用,办公部门的电视电脑等设备费用,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二、支付给环球绿化公司别墅及小高层项目款项,可以证明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为1525660元,已经确认作为担保方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钢筋款为30万元,共计1825660元均应当在工程款内予以扣除,并且可以视为环球绿化公司没有完成垫资义务;三、环球绿化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和2014年7月14日分别作出的付款委托,委托诸葛房产公司向朱华支付合计130万元,该130万元也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诸葛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环球绿化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一、对第一部分支付给池州二建的款项不在诉请范围内,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二、1.第二部分中有70万元是用二套房产冲抵,因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环球绿化公司愿意将该两套房屋退还给被告,该70万元不能从工程款中扣除;2.诸葛房产公司作为担保方承诺代付钢材款30万元,但至今未付,现同意环球绿化公司由诸葛房产公司代付,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三、第三部分朱华的130万元与双方纠纷所涉工程没有任何关联,且诸葛房产公司至今没有代付,为保护各方利益,不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对诸葛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一、对第一部分支付给池州二建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包含在本案诉请范围内并实际支付给环球绿化公司;二、对第二部分中30XX筋款因环球绿化公司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本院予以确认;其中以房屋抵的70万元虽环球绿化公司主张房屋不能过户,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到案外第三人,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处理,故该70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三、对第三部分代付朱华的130万元,因朱华出具了收条并以该款项向诸葛房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故该130万元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依环球绿化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对该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中心别墅及小高层工程等在建工程部分工程价款总价为19942509.94元;经双方盘点签证的现场半成品、材料等价值为248509.54元。环球绿化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诸葛房产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为:该鉴定报告中关于综合取费率和税金部分存在重复计算,因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综合取费率按20%计取是包含税收部分的,所以鉴定报告中工程量当中的税金3.475%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本院对鉴定意见的认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建筑工程取费中的20%的综合取费率只包含了定额以及材料价差调整(不包括商品砼价差调整)的部分,而建筑工程取费表中3.475%的税金费率计取的是人工费调整、商品砼价差调整以及其他只计税不计算费用的签证或项目,故不存在重复计算。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诸葛房产公司与环球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基地度假中心别墅及小高层工程施工意向书》,并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建设的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基地别墅群及小高层项目发包给环球绿化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约2亿元;由环球绿化公司垫资2000万元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等。上述协议签订后,环球绿化公司如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2013年9月,环球绿化公司认为垫资款已达到2000万元,遂要求诸葛房产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因诸葛房产公司不同意支付,故环球绿化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停工。2013年10月15日,经歙县深渡镇政府组织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共识:一、环球绿化公司按规定向歙县住建委备案,并在2013年10月30日前按规定交纳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歙县人社局指定账号;二、诸葛房产公司在2013年10月30日前向环球绿化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专门用于民工工资支付,诸葛房产公司要监督环球绿化公司确保资金付到民工手中;三、诸葛房产公司承诺在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项目所欠建筑材料款(其中混凝土供应商140万元,钢筋供应商45万元,沙石砖块供应商100万元)或者与各建筑材料供应商协调保证材料按时供应;四、环球绿化公司承诺于2013年10月16日开始全面复工,并保证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后双方均未完全按会议纪要约定履行承诺。环球绿化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开始复工,于2013年10月19日再次停工。环球绿化公司分别发函至歙县深渡镇政府和诸葛房产公司,主张因诸葛房产公司未如约及时解决材料供应问题而导致再次停工。2013年12月20日,诸葛房产公司作出承诺,同意一次性补偿环球绿化公司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每月18万元,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共计72万元,若在2014年2月28日前撤架则承诺无效。2014年2月12日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诸葛房产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认定因该公司2014年春节前未兑现应支付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讨薪事件,而要求其暂停施工。2014年2月27日,环球绿化公司项目负责人朱国山致函诸葛房产公司,通知将于2014年3月1日拆除塔吊、钢管等建筑设备,并要求诸葛房产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承诺的费用补偿72万元。在拆除工作完成后,2014年3月23日环球绿化公司项目负责人朱国山致函诸葛房产公司,要求该公司派员于2014年3月26日来工地办理移交手续。后双方未能就是否重新复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环球绿化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本院受理后,依环球绿化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对该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中心别墅及小高层工程等在建工程部分工程价款总价为19942509.94元;经双方盘点签证的现场半成品、材料等价值为248509.54元。第一次庭审时,环球绿化公司提交一份《本案诉请项目及数额清单》,将主张的应付工程款数额变更为20191019.48元,将主张的保证金、用电押金数额变更为108万元,并增加了停工损失等诉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否解除;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由哪方承担;三、诸葛房产公司补偿环球绿化公司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的承诺是否生效。关于争议焦点一,环球绿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诸葛房产公司辩称合同应继续履行。本院认为,从案件查明事实看,2014年2月12日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诸葛房产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落实建设资金后方可复工,但诸葛房产公司至今财务状况未见好转,无法继续开工建设,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环球绿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诸葛房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及押金应予返还。关于争议焦点二,环球绿化公司主张因诸葛房产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工程停工,诸葛房产公司主张环球绿化公司未实际垫资2000万元,未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停工的责任应由环球绿化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从鉴定意见看,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加半成品、材料价值共计20191019.48元,且因工程临时设施按全部工程量投入,故环球绿化公司的实际垫资额应高于鉴定意见的数额。诸葛房产公司主张环球绿化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工程相关费用,所欠部分应不属于垫资范围,诸葛房产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停工前实际支付了50万元),故环球绿化公司未完成垫资2000万元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环球绿化公司对外是否实际支付工程所需费用是该公司与第三方的结算问题,与诸葛房产公司无关,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材料等价值就属于垫资范围。且从《歙县深渡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会议纪要》内容看,诸葛房产公司对其应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异议。结合《关于暂停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项目施工的通知》的内容,本院认定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在诸葛房产公司。关于争议焦点三,环球绿化公司主张该承诺有效,诸葛房产公司主张该承诺无效。本院认为,从查明事实看,环球绿化公司撤架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2月28日之后。故诸葛房产公司应按该承诺的约定,支付环球绿化公司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补偿72万元。至于环球绿化公司提出的其他费用和赔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在起诉时的诉请范围内,本院不予审查。另诸葛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已付工程款3125660元,实际还应支付16816849.9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签订的《黄山千岛湖旅游度假基地度假中心别墅及小高层工程施工意向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16849.94元,并承担自2013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用电押金80000元;四、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半成品、材料折价248509.54元;五、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钢管、塔吊租金、项目部费用补偿720000元;六、驳回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48元,由原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348元,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200元;鉴定费205000元,由被告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征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人民陪审员  程永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