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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交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某行交城支行与郑某、武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郑某;武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交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王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负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03819元,本院(2013)交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交执字第1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