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交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某行交城支行与郑某、武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郑某;武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交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王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负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03819元,本院(2013)交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交执字第1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