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常帼雄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催字第18号申请人: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查干苏木。法定代表人:常帼雄。申请人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3000512328741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五星合成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最后背书人为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苏志光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邵时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温龙催字第18号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3000512328741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五星合成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最后背书人为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温龙催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