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陶勇与东海县青湖镇青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勇,东海县青湖镇青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青湖镇青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士坤。上诉人陶勇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青湖镇青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第02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陶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陶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