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与邵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邵淑英,司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淑英。委托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