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席连雷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连雷,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席连雷,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连雷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连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