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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18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大满、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王光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满,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王光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854-2号原告:黄大满。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桂。委托代理人:朱美聪、项兆会,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满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王光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满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满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28元,由原告黄大满负担。审 判 长 王 秀 云审 判 员 黄 苍 林人民陪审员 卢 小 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