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祖仁与秦丽、冯宝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祖仁,秦丽,冯宝勤,秦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5号原告:章祖仁。被告:秦丽。被告:冯宝勤。被告:秦智勇。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祖仁与被告秦丽、冯宝勤、秦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祖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祖仁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