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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祖仁与秦丽、冯宝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祖仁,秦丽,冯宝勤,秦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5号原告:章祖仁。被告:秦丽。被告:冯宝勤。被告:秦智勇。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祖仁与被告秦丽、冯宝勤、秦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祖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祖仁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