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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奉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城关镇二桥西路,机构代码证号07716910-3。法人代表黄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琦,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田湖支行行长。被告严奉凡,男,1947年6月4号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容农商行)诉被告严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华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聂邦宁、邓拓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容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奉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容农商行诉称,2010年以前,被告严奉凡在华容农商行有两笔到期贷款未清偿。2010年7月1日,华容农商行催讨后,被告严奉凡清偿部分贷款,就剩余未偿还部分另外转立借据,一张金额为21000元,一张金额为9000元,均约定月利率为8.1‰,还款日期为2012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严奉凡一直未清偿借款本息,要求判令严奉凡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的约定利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华容农商行向本院提交了严奉凡二张借据复印件。被告严奉凡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华容农商行提交证据合法有效,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证情况,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1日,严奉凡为清偿其在华容农商行梅田湖支行(原名华容县梅田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向华容农商行梅田湖支行转据借款30000元(一张借据借款21000元、另一张借据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率为8.1‰,还款日期为2012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严奉凡一直未清偿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华容农商行与严奉凡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严奉凡借款后理应按约清偿借款本息。故本院对华容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严奉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8.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严奉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华平人民陪审员  邓 拓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琪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