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朱洪文与王怀章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文,王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文,男,1942年11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怀章,男,1938年5月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怀章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收入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