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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刘某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市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中专文化程度,个体。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1年4月13日生育重庆市丰都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3日被阿克苏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在押。被告人敖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于重庆市丰都县,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5日生于重庆市丰都县,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4年8月23日应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生于四川省平昌县,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在押。被告人晏某,男,汉族,1986年8月5日生于新疆阿克苏市,无固定职业。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在押。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22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电话向刘某某商议,让刘某某带人到位于阿克苏市巨龙一区3巷461号被告人魏某某居住的平房去赌博。高某某、刘某某召集了参赌人员,刘某某安排敖某某、彭某某放水(给参赌人员借高利贷),高某某安排晏某抽水(从每局牌局盈利中抽取资金)谋取利益。上述被告人在22日的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赌资13453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召集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敖某某、彭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被告人魏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被告人晏某为高某某抽头渔利,��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134530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召集他人参与赌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敖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晏某��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赌资134530元,赌具麻将桌1张、麻将1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延敏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