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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思远、谢明星、徐向林、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思远,谢明星,徐向林,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70号原告: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兰。委托代理人:潘佳佳。被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张治斌。委托代理人:高文侠。被告:时思远,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被告:谢明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徐向林,男,1978年8月6日出生。被告: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思远、谢明星、徐向林、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