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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2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文登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两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抓获,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明涛、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文登整骨医院西的文登包子饭店门前,向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保利路西头,向扈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文登整骨医院西的文登包子饭店门前,向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保利路西头,向扈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王某被抓获过程。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检测样本经现场检��呈阳性。4、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他曾分两次借于某500元钱,后来于某问他有没有冰毒,他正好有,但对于某讲要先联系联系,后来他让于某到文登包子店,将冰毒给了于某,他告诉于某冰毒为1克其实只有0.3克,并说好用冰毒抵顶之前欠于某的500元钱;2014年8月中旬,扈某联系他说要300元钱的冰毒,约定等扈某下班后到文登营工业园保利路见面,他将平时攒下的冰毒约0.4克准备好,当晚9点打车到约定地点,他将冰毒给了扈某,扈某当场支付他300元钱。5、证人扈某证言证实,8月份一天,他联系王某想买点“东西”,谈好300元钱买半克冰毒,约好晚上9点在文登营工业园保利路见面,当天晚上下班后,他与王某在约定地点见面,王某给了他一个小塑料袋,里面放的白色晶体状的物品,他付给王某300元。6、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因王某之前借过他300元钱,2014年7月7日他找王某要钱,王某讲没钱,他就和王某要点冰毒,王某让他再给200元钱,他就让他妻子给王某中国银行卡打款200元。后王某让他到文登整骨医院西边的文登包子门前找他,王某给了他约0.2克左右的冰毒。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8月29日上午十点左右,王某到他在文登营镇文登营村的住房借摩托车,十点半左右王某回来了。王某进屋后,拿出一个矿泉水瓶,瓶子里有大半瓶水,在瓶盖上钻了两个孔,插了两个塑料管,一个管子插水里,一个在水面上,插进水里的管子外边接了一个玻璃球漏斗,王某将白色晶体全部放在玻璃漏斗里,用打火机在下面烤,从另一个管子吸烟,王某抽完一口后让他尝尝,他吸了一口,感觉浑身不舒服,就出屋子透气,后来回到屋里。不久,警察就到了。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认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丛荟如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