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与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代表人:谭志伟,行长。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辉,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