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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诚达电路有限公司、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宜昌永鑫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67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6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诚达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栋****室。组织机构代码:680375526。法定代表人:何卫科,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蚝涌工业区第*栋。组织机构代码:76045855-9。法定代表人:邓凤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冬梅,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永鑫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367801-9。法定代表人:汪江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治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诚达电路有限公司、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昌永鑫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诉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收取人民币193元,由上诉人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9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凯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程审判员 范  志  勇审判员 陈  国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舒(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