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其桃与刘正礼、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桃,刘正礼,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7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桃。被执行人刘正礼。被执行人柳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正礼、柳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正礼银行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