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宾执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其桃与刘正礼、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桃,刘正礼,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7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桃。被执行人刘正礼。被执行人柳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正礼、柳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正礼银行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