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生保通用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0186号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法定代表人古沢宏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生保通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静心苑66号6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允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芳,男,1945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生保通用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筠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