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东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