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克江与被执行人金大花、郑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克江,郑友明,金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江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薛克江,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友明,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大花,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薛克江与郑友明、金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8日做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郑友明、金大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薛克江人民币3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9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郑友明、金大花共同承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克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友明、金大花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郑友明名下车牌号为苏AGC6**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行人金大花名下车牌号为苏AGP9**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郑友明、金大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11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郑友明、金大花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郑友明名下车牌号为苏A×××××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行人金大花名下车牌号为苏A×××××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郑友明、金大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11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