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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佩军与被告赵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佩军,赵天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2号原告高佩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赵天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佩军与被告赵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佩军以被告赵天生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佩军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