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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委托代理人孙强,巴中市巴州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