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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宁跃力、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宁跃力,付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开区东南湖大路4252号。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金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宁跃力,男,汉族,1971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付利,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跃力、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