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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卢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涛、马云峰,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