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卢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涛、马云峰,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