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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汝真与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刚,张汝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志刚,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汝真,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张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张汝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民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志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志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0元,由上诉人张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开多代理审判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威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