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继忠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忠,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忠。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华。本院执行申请人王继忠申请执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121元,执行费622元,共计487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团结路支行账户内款项共计48743元。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