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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莫安富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秋古典家具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安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秋古典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莫安富,住址: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秋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周秋水。关于申请人莫安富(下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秋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周秋水)(下称“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由李熙贵自有的小型轿车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已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秋古典家具厂及其经营者周秋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熙贵自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万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