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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龙与被告王传胜、王荣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龙,王传胜,王荣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孙宝龙,男。被告王传胜,男。被告王荣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龙与被告王传胜、王荣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雪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