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龙与被告王传胜、王荣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龙,王传胜,王荣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孙宝龙,男。被告王传胜,男。被告王荣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龙与被告王传胜、王荣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雪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