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2号原告廖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克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