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执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阿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阿金,赵振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411号申请执行人陈阿金,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振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阿金与被执行人赵振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泰开高新民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35000元,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开高新民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