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贾万亨等与杨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万亨,罗凤乔,杨振明,北京市通县永升化工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文晶,张瑞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万亨,男,1956年8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凤乔,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许友,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县永升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乡柏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保祥,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晶,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利,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万亨、罗凤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万亨、罗凤乔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万亨、罗凤乔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贾万亨、罗凤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贾万亨、罗凤乔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贾万亨、罗凤乔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自